原告中國民生****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周**、何**、武漢**公司(下簡稱泓潤軒公司)、武漢市***務中心(下簡稱民商服務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何麗、泓潤軒公司、民商服務中心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周**、何**、泓潤軒公司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1168029.23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罰息(截止****年**月21日,欠利息39980.37元、罰息366923.17元,以后利息、罰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民商服務中心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周**、何**、泓潤軒公司、民商服務中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年*...(本文書還有303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