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市昌****濟合作社、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市昌****濟合作社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富***限公司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市昌****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泥洼村經濟合作社)和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市昌****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泥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月,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富***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興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泥洼村經濟合作社、泥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2019年度所欠租金1038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年**月21日起算,以年租金428175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8年、2019年的年度稅款***.1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度所欠租金1038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年**月21日起算,以年租金428175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0年度所欠租金1038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年**月21日起算,以年租金428175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019年度稅款***.46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年**月13日,原告泥洼村經濟合作社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程富遠簽訂《北京市昌平區農村土地對外租賃合同書》。合同書約定:“甲方將自有土地***.75畝租賃給乙方,進行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租期****年**月3日起至****年**月3日,共17年。第一個五年租金每畝3000元,第二個五年租金每畝3300元……繳納時間每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協議簽訂后,被告在承租土地上建設溫室大棚50余棟,并領取了設施農業補助。2015年原告泥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被告富宏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委托甲方將***.75畝土地交北京市昌平區園林綠化局百善林業工作站(以下簡...(本文書還有814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