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何**訴被告南充市***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文杰、鄧顯峰、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昌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辦理轉移登記違約金(從****年**月1日計算至****年**月8日)96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年**月8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南充市順慶區××路××幢××單元××層××號商品房××,總價款300000元。按照約定,被告應于****年**月31日前向原告交房,并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內辦理商品房產權轉移登記。被告為原告辦理轉移登記的時間為****年**月8日,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從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本文書還有270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