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向本院提交****年**月25日買杰起訴婚約財產訴狀以及彩禮清單2頁,證明原告訴稱的借款在婚約財產案中,所訴的大部分金額與本案所謂的借款重復計算,彩禮清單證明內容并不屬于彩禮,也不是借款,原告的訴請不能成立。原告質證對真實性均無異議,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買賣合同關系、婚約財產關系,因時間過長,原告在起訴前,尚不能確定款項的性質,提起訴訟后,原告才逐步回憶清楚。所以本次提交的微信截屏,雖然與婚約財產案中的證據重合,需要說明的是,該微信截屏款項是借款,并非是婚約彩禮。
雙方對對方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指向均有異議,經審查,原告在錄音中所提到的借款款項,其中能與微信轉賬記錄相印證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其余部分無其它證據佐證,本院不予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系原告方在雙方婚約糾紛中提交的訴狀及數額清單,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呂**與買**,被告程**與丁**之間均系夫妻關系,二原告經營牛肉店,二被告曾經營餐廳。原告呂**的姐姐與二被告先成親家關系,...(本文書還有137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