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在一審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陳**、黃**、林**、武漢**公司立即清償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借款本金1303034.57元,并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支付利息、罰息(截至****年**月21日,欠罰息108597.24元,以后利息、罰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2、武漢市***務中心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陳**、黃**、林**、武漢**公司、武漢市***務中心承擔本案保全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年**月25日,陳**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5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年**月29日起至****年**月29日止...(本文書還有280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