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卞**與被告鳳陽**公司(以下簡稱鼓樓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年**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年**月23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及其與卞**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運勝、被告鼓樓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光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鼓樓醫院支付工程款***.76元及利息(利息自****年**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2.確認劉**、卞**對鼓樓醫院所欠付的工程款***.76元在其所承建的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因裝飾裝修而增加的價值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由鼓樓醫院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底鼓樓醫院整體收購鳳陽明都醫院后,先后成立鳳陽(縣)鼓樓醫院(后注銷)、鳳陽**公司。***...(本文書還有384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