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質證。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借條真實合法,符合證據屬性的要求,對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本院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被告于****年**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條據一張,載明:***.8.14收王**2萬整到***.***.30到還收款人馬*****.8.14。
另查明,****年**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本文書還有474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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