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曹**宇、司**、武漢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宇、司**、武漢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曹**宇、司**、武漢草***限公司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2799505.93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罰息(截至****年**月21日,欠利息111512.83元、罰息297705.86元,以后利息、罰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2、原告對被告曹**宇、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岸區后湖大道111號漢口城市廣場五期26號樓1單元4...(本文書還有352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