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華*、顧*辯稱,華*將涉案房屋轉讓顧*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華*在轉讓房屋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顧*是對其房屋所有權的處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故華*二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對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年**月,華*向單位承租了公有住房。1999年,依據公有住房改革政策,只有原單位的職工才具有購房資格,華*當時居住在上海,華*二利用華*不在場的條件向南京電表廠提供虛假的家庭協商證明并以華*二的名義與南京電表廠簽訂《買賣契約》,所以才將涉案房屋登記在華*名下。故請求駁回華*二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華*原系南京電表廠職工。華*、劉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華*二。****年**月26日,劉某死亡。****年**月22日,華*與顧*登記結婚。
****年**月2日,華*與南...(本文書還有185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