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泰公司未出庭答辯,以為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1、城郊公司因農網改造需要采購鋼管桿貨物,通過招投標,昌泰公司中標向城郊公司供應鋼管桿貨物。****年**月12日,城郊公司作為買方與昌泰公司作為賣方簽訂合同編號為安徽省sg1502批次q100號《35千伏時村變-苗安線路工程鋼管桿樁,ac35kv,單桿,雙回,q345,桿直線桿采購合同》(招標)約定的主要內容為:鑒于買方為施工35千伏時村-苗安線路工程接受賣方對該項目鋼管桿(樁),ac35kv,單桿,雙回等貨物[物資名稱](簡稱合同貨物)的投標……賣方應按照合同供應的合同貨物名稱、規格、單位、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見已標價合同貨物清單附件一);本合同價格為人民幣915,***.43元;合同價格分期付款,到貨款、投運款和質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為1:6:2:1……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買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內...(本文書還有85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