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武漢**公司辯稱,原告提出的原告主體不符,債權轉讓無效;原告的律師費不應由被告承擔;希望與民生銀行協商解決債務問題。
被告李*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與劉**、武漢**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原告北京潤萊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年**月25日,被告劉**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編號為1052*******5224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600000元;借款期限180個月,自****年**月5日至****年**月5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1%,確定為年利率7.889%,貸款利率按月調整;貸款人對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按實際逾期天數計收逾期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本息為止,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本文書還有265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