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未提交答辯意見。
王**未到庭,視為放棄對原告提交證據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借據、身份證復印件、村委會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均客觀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王**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左右,原、被告因經營煤炭相識。被告陸續在原告處購買煤炭,被告長期拖欠原告的貨款未還,雙方經結算,被告于****年**月14日為原告出具借據,雙方一致同意將所欠貨款轉化為借款,借據載明:“今借到劉三國現金貳拾肆萬零叁仟元整,(*...(本文書還有53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