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上訴人謝**因與被上訴人尹**、李**、吳**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撤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尹**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中,其提供了和李**、吳**的房屋買賣合同,280萬元購房款收條足以證明其支付了購房款。上述事實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定,且李**在執行筆錄中認可收到全部購房款的事實。謝**已經將購房款轉入李**賬戶,至于從李**賬戶轉入案外人名下,系李**對錢款的支配,與本案無任何關聯性。李**在訴訟中完全配合尹**,存在惡意串通之嫌。
尹**答辯稱:生效的(2018)皖1302民初8372號民事判決內容確有錯誤,可能影...(本文書還有411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