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周*、陳**、劉**、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陳**、劉**、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周*、陳**、劉**、陳**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22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罰息(截止****年**月21日,欠利息173964.51元、罰息134764.19元,以后利息、罰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周*、陳**提供抵押的位于江漢區友誼南路泰源輕紡城(二期)b棟23層5室房屋實現抵押權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周*、陳**、劉...(本文書還有281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