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上訴人呂**、呂**提交(2016)蘇0115民初6441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呂**和張躍是兄弟關系,本案缺少必要的繼承人,呂**本次是虛假訴訟,在之前訴訟中呂**多次提到張躍與其是兄弟關系,在本案中否定了該事實。經質證,呂**、呂*對判決書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該判決僅寫明是“兄弟”關系,表哥也可以認定為是兄弟關系,該案判決的依據是簽署的分家協議,并不是因為張躍是繼承人。呂**不存在虛假訴訟,呂**是根據相關的證據進行訴訟。呂**、呂**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張躍是姑姑的孩子,是表哥,一直在我們家長大,我們一直喊張躍哥哥。張躍對我們父母很好,當時父母分家時就分給張躍一份,簽署了分家協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本文書還有107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