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馮**伙同唐某、魏某在管理民權縣王莊寨吳屯社區建設收取房款過程中,利用管理收取房款的職務便利,采取騙取、收入不記賬等手段,將朱彥華5.65萬元購房款非法占有。同年12月11日,三人與楊某將5.65萬元先私分6500元,馮**、魏某、楊某各分得1500元錢,唐某分得2000元,余款5萬元轉存在魏某家屬楊付云卡中,因忘記密碼,此款沒有取出。
上述事實,由控辯雙方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
1.被告人馮**的供述,證明被告人馮**伙同魏某、唐某、楊某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騙取手段,將5.65萬元房款非法占有,并私分的事實。
2.證人魏某、唐某、楊某的證言,證明伙同被告人馮**騙取客戶購房款5.65萬元,私分6500元,將5萬元存入魏某的妻子楊付云的銀行卡中,因忘記密碼,沒能取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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