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審查認為,雙方對陳**、王霞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予以確認。
王霞未提供任何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方**與陳*系夫妻關系,王霞與王**系夫妻關系。****年**月2日,方**(甲方)與陳**、劉彩鳳(出資人黃甜兒)(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施工荔城區黃石七境園中村改造建設項目安置區2號地塊第一標段1-7樓工程,甲方占股份80%,乙方占股份20%,工程進度款須轉進本工程財務陳*的戶頭等內容。
****年**月29日、8月25日,王**通過王霞的賬戶向陳*各轉賬30萬元,****年**月10日,方**向王**出具借款金額為70萬元的《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為2.5%,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該借條上另有擔保人“黃志敏”的署名。
****年**月27日,王**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陳*的銀行賬戶(卡號:×××55)轉賬30萬元,****年**月1日...(本文書還有372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