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美之旅公司系“北京美之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26日變更名稱而來。****年**月29日,施**、施**、美之旅公司與王**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施**、施**、美之旅公司因生意周轉需要從王**處借款4400000元,借款期限為****年**月29日至****年**月28日,按月利率3%計息,還款方式為先息后本,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由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并約定以實際用款計算利息。當日,施**、施**、美之旅公司向王**出具借據一張、收據一張,施**向王**出具《委托收款協議》一份,協議中同意由施**收取借款。王**于當日通過案外人張亞飛分兩次分別匯入施**銀行賬戶內260000元、3940000元,施**退回王**260000元,實際用款3940000元。后,施**于****年**月13日分數次共計償還王**本金及利息3815000元,王**索要剩余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年**月20日公布的...(本文書還有222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