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未答辯,亦未參加本案庭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張*與張**、閆**經人介紹認識。****年**月24日,張*(出借人、甲方)與張**、閆**(借款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450000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日為****年**月24日,借期3個月,利率為月息3%。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得到償付,乙方同意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抵押房產坐落通州區臺湖北路xx號樓xx層xxx(以下簡稱549號房屋),產權證編號為京(2018)通不動產權第xxx號。此外,借款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張*與張**、閆**辦理了549號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登記證號為京(2018)通不動產證明第xxx號。
****年**月24日,張*向張**轉賬10萬元。同日,張**以現金方式償還張*借款本金5萬元。****年**月25日,張*向張**轉賬35萬元。****年**月22日、****年**月22日、****年**月22日,齊丙心代張**、閆**向...(本文書還有134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