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第一、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逾期辦理違約金的請求于法無據,被告在規定的時間里辦理了案涉產權的初始登記,也告知了原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責任不在被告方,不存在逾期辦證行為;第二、假定被告存在協助逾期辦理不動產權證,原告在****年**月18日起訴,被告主張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部分過期;第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將違約金標準調整至日萬分之0.5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身份信息、結婚證復印件、銷售不動產登記發票、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明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入伙通知書》等證據被告質證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證明案涉房屋所有權未及時轉移登記是被告的責任,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載明被告應在商品房交付的7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原告在此時間內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不存在逾期辦證的問題,也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入伙通知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本文書還有337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