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楹鑫公司辯稱:雙方存在買賣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①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是原告延時付款造成被告采購成本上漲;原告在提出變更合同以后,沒有與被告達成一致的意見;2018年下半年之后,原告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被告懷疑原告的履行能力;律師費合同沒有約定,由其自行承擔。
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認定如下:一、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原告的工商登記情況;2、兩份合同;s-31號及s-13號(原件),s-31明確約定付預付合同價款10%合同生效,進度款20%,發貨前付20%,原告已經履行50%的貨款,但是被告沒有發貨s-13合同的簽訂日期為****年**月12日,s-31合同簽訂是****年**月11日,在簽訂第二份...(本文書還有264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