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楊*辯稱:原告尚鼎公司無故克扣****年**月、10月工資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付。原告尚鼎公司在毫無事實依據和證據的情況下開除被告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原告尚鼎公司未依法為被告楊*繳納社保,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予以補繳,被告楊*的起訴未過訴訟時效。被告楊*在履行職務期間產生的差旅費,依法應當予以報銷,也屬于仲裁和法院的受案范圍。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于****年**月13日入職原告尚鼎公司處擔任行政司機一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自****年**月13日至****年**月12日,每月13日為發薪日,工資以銀行打卡形式按月支付。****年**月2日,原、被告簽訂《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書》,被告楊*表示不在原告尚鼎公司參加基本社會保險,被告楊*在職期間未辦理基本社會保...(本文書還有255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