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鐘*、上訴人南充**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22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鐘*上訴請求:l.依法改判一審判決第一項為:萬科公司向鐘*支付340,***.6元違約金;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萬科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定“已修建地下車庫”,屬事實認定錯誤。根據現場查看情況,案涉商鋪并未修建地下一層,更未修建宣傳的地下車庫。萬科公司在住宅轄區的綠化帶下修建的地下車庫并不屬于商業地下車庫,原審以住宅區修建了地下車庫而認定商鋪修建了地下車庫,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二、原審認定鐘*主張的判令萬科公司相當于總購房款的30%的訴請明顯偏高,比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十條第(一)項第2條約定酌定判令萬科公司支付113,***.2元的違約補償金過低,不足以彌補鐘*因萬科公司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鐘*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萬科公司辯稱:1.萬科公司向鐘*交付的房屋符合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涉案房屋地上3層地下1層,我方一審中提供的面積測繪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都表明案涉樓棟為4層,地上3層地下1層。2.案涉房屋所在樓棟與其他樓棟是同一車庫,現場勘驗、平面圖,均可以佐證鐘*可以通過商業電梯直接到負一樓的停車庫,一共有65個商業停車位(所有權不屬于鐘*),我方配備的停車位滿足了規劃設計要求,也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3.我們認為一審判決10%的違約金本身就已過高,判決的義務確實已超過了萬科公司應當向鐘*承擔的義務。這也是我們上訴所主張的。我們認為鐘*的2項上訴請求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萬科公司上訴請求:l.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鐘*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鐘*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萬科公司交付的房屋已經規劃驗收合格,不存在違反規劃修建的情況,并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書,符合合同約定,鐘*主張的違約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對宣傳資料相關事實的認定缺乏依...(本文書還有806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