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21日,徐**向陳*出具借條一張,其上載明:因本人資金周轉,今向朋友陳*借款人民幣10萬元整(拾萬元整)。借款周期一個月,從****年**月21—****年**月20日。借款月利率約定為2%,到期按時歸還借款。如到期未還借款,借款人愿承擔出借人通過訴訟方式追討借款人所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若發生爭執,由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該借條落款借款人處有徐**簽字字樣,并按有手印。同日,陳*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徐**出借100000元。****年**月21日,徐**通過微信向陳*轉賬8000元。訴訟中,陳*表示該款項系預扣利息,并已在其主張的本金中予以扣除。另徐**于****年**月20日、****年**月21日和****年**月23日分別通過微信方式向陳*給付8000元。庭審中,陳*提交委托代理協議、轉賬記錄、訴訟代理費發票,擬證明其為實現對徐**的債權而支出的費用情況。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文書還有92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