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庭審中辯稱,我的房子是93點幾平,現在是95點幾平,多出2平方,這個面積差應該由李**給我。
周**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本人于2008年與焦**協議離婚,在xxx小區拆遷之前共同與曲陽辦事處簽訂了拆遷協議,在****年**月19日與李**簽訂協議書,將淮北市西山路恒基城(渠溝新村)xxx號房屋以28萬元轉讓給李**。李**于簽訂之日支付***.5萬元,余款5000元在房屋產權登記辦理至李**名下后支付。當時,我和焦**都承諾該房產證辦理之后七日內協助李**過戶到他名下。由于我和焦**已經徹底關系破裂,無法溝通,在房產證辦理的時候,我放棄了我的所有權,現在房產全部自焦**名下,我本以為他會信守承諾,順利積極的幫助李**過戶,但不想會發生如此之事,后期自房產證的辦理交接之間產生的房屋維修基金5559元以及尾款5000元,李**與焦**之間室怎么回事,本人一概不知,現在我也希望焦**順利積極的幫助李**過戶。訴訟費及因本案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毀約人承擔。
本院...(本文書還有306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