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和理由:****年**月2日,異號公司與瑞立公司簽訂《grc輕質隔墻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簡稱隔墻合同),約定瑞立公司將武警陜西省xx隊xx樓xx輕質隔墻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發包給異號公司施工,由異號公司負責施工現場組織工作、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合同總價款為4500000元。隔墻合同簽訂后,異號公司組織人員依約進行現場施工,并于****年**月底將按合同約定完成可施工的全案工程量。但因被告原因導致部分工程無法正常施工,案涉工程自****年**月起一直處于停工狀態。xx號xx溝通,要求繼續施工,但瑞立公司仍未解決施工條件,并與北京城建公司互相推諉。瑞立公司也不向原告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另,案涉整體工程是北京城建公司違法轉包給瑞立公司,武警陜西醫院對轉包行為亦予以認可。三被告違法轉包工程且拖延支付工程款,給異號公司造成損失。故異號公司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瑞立公司答辯稱,其不同意異號公司的訴訟請求。異號公司并未將工程全部施工完畢。
被告北京城建公司辯稱,1.其公司不同意異號公司的訴訟請求。北...(本文書還有418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