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陳**、賈**、劉**、靳**、賈**、婁**、陳**辯稱,對原告起訴的基本事實認可,但根據《民法典》第392條規定,同一債權即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本案擔保物的價值遠遠超出了對原告所付債務的本息,因此原告不能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綠葉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如下:1、被告綠葉公司營業執照、其他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主體資格;2、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發放通知書、一般貸戶開戶憑證、抵押合同、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清單、保證合同各一份。證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綠葉公司借款的時間、利率、金額、利息償還及違約責任約定情況,同時以其自有的機器設備為其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享有抵押物有限受償權,另外被告郭**、陳**、賈**、劉**、靳**、賈**、婁**、陳**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對綠葉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本文書還有319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