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年**月19日,靳*通過江蘇益策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推薦到瑞賽公司處工作,靳*、瑞賽公司口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該期間月工資1.5萬元。試用期結束后,靳*要求月工資為3萬元,瑞賽公司主張仍按照月工資1.5萬元支付,雙方未達成一致,瑞賽公司仍按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向靳*支付工資,但未足額支付,靳*在瑞賽公司處繼續工作。瑞賽公司給靳*出具的企業職工工作證明載明靳*系瑞賽公司行政部門董事長助理、行政副總。
****年**月16日,靳*向瑞賽公司郵寄送達《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靳*于****年**月入職瑞賽公司,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工資1.5萬元,轉正后月薪3萬元,因瑞賽公司存在以下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未與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未依法為靳*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未書面或口頭約定將保險部分隨工資發放;3.未足額支付靳*的勞動報酬?,F靳*通知瑞賽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請求依法支付靳*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等。第二日,瑞賽公司收到該通知。
****年**月18日,靳*就本案糾紛向淮...(本文書還有445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