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質證認為,證據1的訴訟案件正在進行中,與本案無關;證據2并非方**、陳**、劉彩鳳(黃甜兒)向王*借款,僅是方**向王*的借款;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王*及其丈夫王俊勇轉賬給陳*共4筆30萬元,其中一筆金額30萬元轉作本案借款,現金支付5萬元;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方**與陳*系夫妻關系,方**經營企業,其妻子任財務,該筆貸款用于該工程建設,陳*是清楚的,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證據6的協議與本案借貸無關,各方占股比例、法院判決后如何分配是另外的案件。王*的質證意見與陳**的質證意見相同。
本院審查認為,陳**、王*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本院予以確認。
王*未提供任何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方**與陳*系夫妻關系,王*與王俊勇系夫妻關系。****年**月2日,方**(甲方)與陳**、劉彩鳳(出資人黃甜兒)(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施工荔城區黃石七境園中村改造建設項目安置區2號地塊第一標段1-7樓工程,甲方占股份80%,乙方占股份20...(本文書還有341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