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沒有提供證據。
本院審查認為,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李*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年**月16日,李*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案外人陳建俠轉賬匯款100000元。
****年**月20日,朱**與李*簽訂《還款協議書》一份,內容載明“本人朱**身份證350****99007××××于****年**月16號收到李*銀行轉帳到陳建俠帳戶人民幣壹拾萬元整(¥***.00)用于朱**生意周轉,因朱**生意經營不善,至今沒能全額歸還?,F本人朱**和出借人李*達成以下還款協議。1.未還債務總金額:人民幣***.00元(壹拾萬元整)2.雙方簽訂此協議之日借款人一次性向出借人支付30000元整3.余款人民幣70000元整,分期付清。每月30日...(本文書還有118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