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與朱**未作答辯。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肖**對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一、肖**身份證一份,欲證明肖**訴訟主體適格的事實;二、程**、朱**身份證復印件二份,欲證明程**、朱**訴訟主體適格的事實;三、轉賬記錄二張,欲證明****年**月14日,肖**向朱**名下農業銀行尾號為9478的銀行卡分3筆共匯入6萬元的事實。四、《借條》一份,欲證明****年**月9日,程**補寫借條給肖**,借條載明程**因生意周轉向肖**借到現金6萬元,承諾于****年**月10日前歸還的事實。五、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欲證明程**與朱**系夫妻關系,本案債務系其二人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
對肖**提供的上述證據,程**、朱**未發表質證意見。...(本文書還有161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