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通過同學介紹相識戀愛,****年**月3日登記結婚,****年**月**日出生育一女李某乙?;楹蟾星樯锌?,因原告工作原因,雙方存在不同觀點,致夫妻關系不和。****年**月,原告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
訴訟中,原告堅持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書、戶籍信息摘抄等證據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所證實,并均經庭審質證。
本院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本文書還有465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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