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2005年,頤西地產開發北廣家園項目,該項目所用的土地系原屬原告方的國營廠房用地。根據原告與頤西地產之間的合作開發合同,項目建成后原告應分得6000平米的房產。后雙方經協商一致,約定頤西地產支付原告5000余萬元,原告退出合作不享有分房權利。****年**月,因頤西地產尚有4040萬元欠款未能支付給原告,原告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年**月,一中院應原告財產保全申請,對案涉房產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街26號院6號樓2層全部145套房屋進行了查封。該案結案生效后,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一直沒有執行。根據一中院《協助執行通知稿》,案涉房產沒有抵押。此后,一中院出具的幾分《協助執行通知書》都顯示案涉房產沒有抵押。一中院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發現原告方查封的案涉房產是首封,但是在法院查封之前,頤西地產已于****年**月將案涉房產抵押給了第三人農商行馬駒橋支行。抵押登記材料顯示:****年**月23日,頤西地產將德勝置業小區的1號...(本文書還有219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