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王**與被告呂**、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年**月23日、****年**月15日、****年**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第一次庭審原告丁*、王**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呂**、朱**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王**及其與丁*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朱**及其與呂**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第三次庭審原告王**及其與丁*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呂**、朱**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訟。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年**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與丁*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呂**及朱**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軍到庭參加訴...(本文書還有265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