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原告張**提交的證據2、4,被告李**、陳**、孫**均無異議,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1,被告李**、陳**無異議,被告孫**承認借條、收條上的“孫**”是其自己所簽,但其稱其簽字時借條及收條部分內容為空白,因無反證證明,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3,被告李**、陳**均無異議,被告孫**雖有異議,但理由不足,且無反證,故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孫**提交的證據1,原告的異議理由成立,故不予采信;對于被告孫**提交的證據2,因其內容與本案無關,故不予采信;對于被告孫**提交的證據3、4,因其不能證明其所要達到的證明目的,故不予采信;對于被告孫**提交的證據5、6、7,因其均與本案無關,故均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年**月9日,被告李**、陳**、孫**向原告借款290萬元,并共同為原告出具了借條、收條各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年**月9日至****年**月8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如逾期歸還,每逾期一天,應按照...(本文書還有131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