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未作答辯。
潘**未作答辯。
金碧置業公司辯稱:1.莆田交通銀行已依法取得案涉房產的抵押權,可就案涉房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進行優先受償,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依法解除;2.莆田交通銀行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等綜合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3.莆田交通銀行主張的律師費未開票,且無證據證明已實際支付,不足以證明該費用已實際發生。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年**月2日,陳**、潘**登記結婚。****年**月5日,莆田交通銀行與金碧置業公司簽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合作協議》一份,主要約定:金碧置業公司可以推薦購買“恒大御景半島”樓盤的購房人向莆田交通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為保障莆田交通銀行向購房人發放的貸款安全,金碧置業公司為購房人的全部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莆田交通銀行取得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明或證明抵押權設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之日起,金碧置業公司的保證責任解除。但在甲方貸款發放后,取得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明或證明抵押權設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購房人已有欠款或者欠費的,金碧置業公司對該部分應...(本文書還有323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