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玻璃辯稱,一、文德裝修隊提供的《建筑工程協議書》缺少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工程圖紙、工程預算或工程決算單),不能證實文德裝修隊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不能作為文德裝修隊要求其公司支付協議書價款的依據。該協議書既不是預算報價單,也不是工程結算單,更不是欠條,無法證實文德裝修隊所實施的工程量,不具有最終性和真實性。理由如下:其公司與文德裝修隊簽訂的《建筑工程協議書》第六條明確約定,組成合同的文件有:1、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2、圖紙;3、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且雙方約定,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文德裝修隊并未提供其所干工程的圖紙及75萬元的工程報價單、預算書或工程結算單,不能證實其實際施工的工程量,不能作為其訴求的證據。二、案涉工程價款已支付完畢,其公司有以下證據證實:1、環?;A施工圖紙;2、文德裝修隊提交...(本文書還有188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