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楊**未作答辯、亦未舉證。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安徽濉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樓支行交易明細,手機通話記錄及光盤一張,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原告所舉證據與其當庭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8日,被告劉**、楊**以做工程急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孫**人民幣伍萬叁仟元,利息10%(月息),說明:本項目工程款一期到位付本息拾叁萬元,如本項目不能成功只付本金,利息略高銀行息?!鄙鲜霰鞠⒈桓嬷两裎磧斶€原告。
另查明,被告楊**與楊建設系一人。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53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原被告約定了借款期內的利息,未約定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文書還有89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