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告辯稱:原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于**與原告間沒有法律關系,被告于**與本案無關。被告于**雖然是酒樓業主,但是被告于**將酒店經營授權給被告張*經營。轉讓費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被告張*也不知情,與本案無關,是原告與案外人楊勇之間發生的關系。對裝修費不認可事實,即使有個別修飾也沒有經過被告張*同意,在合同中第6條第一項約定裝修需要經過被告張*書面同意。對原告支付員工工資不認可,按照一審二審來看,判令被告張*支付30%的承包金,表明雖然有瑕疵但不妨害酒店的經營,故被告張*不同意承擔。原告停業后,員工轉到其他店,店鋪是關閉的,不存在工資問題。即使存在,被告張*已經在一審二審中減收70%的承包費,已經彌補。綜合上述情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1、承包協議,證明原告向兩被告承包經營了酒樓,說明原告向兩被告起訴的基礎。
2、轉讓費收據,證明原告向案外人楊勇支付人民幣***.5萬元轉讓費。
3、裝修合同及費用憑證等,證明原告對酒樓加固的費...(本文書還有225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