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及庭審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為: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2、(2016)蕭勞人仲裁022號裁決通知書及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明原告于****年**月3日經過了勞動仲裁后向法院起訴,同時證明本案勞動仲裁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貝爾公司辯稱,1、原告是否是貝爾公司的職工,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因此無法確認其身份;2、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被告在****年**月15日被政府政策性關閉后,貝爾公司即在礦門口張貼公告,應即與所有職工的勞動關系終止。如職工認為與被告還存在勞動關系,應該在****年**月15日之前申請仲裁,本案中,原告于****年**月申請仲裁,已超出仲裁時效;3、關于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因原告證據不足,同時結合上述答辯意見,應不予支持。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貝爾公司就其抗辯的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為:公告照片,證明貝爾...(本文書還有135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