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一汽**公司。住所: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
上訴人劉*因與被上訴人一汽**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92民初6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原審訴稱:原告系車架號為×××的速騰車輛所有權人,被告為大眾速騰車輛生產者。****年**月1日,原告購買了被告生產的型號為大眾牌fv7166faagg,發動機號為l57690的速騰轎車一輛。原告購車后,全國有很多的速騰車主的車輛后懸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變形、曝漆、裂紋、斷裂現象。被告針對此情況于****年**月17日發布召回公告,召回563605輛一汽大眾新速騰,但該召回公告確定的召回方案并不能解決速騰車后懸架斷裂的問題。原告購買的被告生產的速騰車具有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原告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被告有義務消除原告所購車輛后懸架存在斷裂風險的缺陷。故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將原告所購速騰車輛的耦合桿式后懸架更換為獨立懸架(四拉桿后橋)。
一汽**公司原審辯稱:一、原告購買的速騰車沒有發生后軸變形或者斷裂等質量問題,因此不存在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二、原告要求將耦合桿式后懸架更換為獨立后懸架,沒有法律依據。無論是《產品質量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換指的是對相同部件的更換,而不是指更換成不同的部件。三、****年**月,大眾汽車宣布自****年**月2日起在中國市場召回****年**月至*...(本文書還有585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