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因與被上訴人高*、孫**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強,被上訴人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兆強、被上訴人孫**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竟塰、馬慶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劉**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劉**對高*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劉**與高*之間不存在船舶買賣合同關系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從海陽市漁政監督管理站調取海陽市漁船買賣過戶申請表顯示,劉**與高*系涉案”魯海漁61063號”漁船的實際買賣雙方。高*給劉**出具的書面證明書載明,”魯海漁1063船手續船用證書****年**月28日轉讓給劉**所有,2010年油補歸買方所有;2011年以后不歸劉**所有”,進一步證明了雙方存在船舶買賣合同關系。劉**、高*與孫**共同確認的事實是船舶價款是三人共同到銀行,由劉**取出現款,經孫**當面付給高*的。一審判決認定孫**與高*簽訂船舶買賣合同后實際支給高*20.8萬元價款是錯...(本文書還有467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