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恒公司庭審中辯稱,第一、張**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無法確認張**訴請的聯合建房合同書、拆遷合同書、分房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的效力;第二、假定張**系聯合建房土地使用權人,因聯合建房的土地為集體土地性質,聯合建房后,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出讓土地,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應由張**支付但其未付,另補充協議約定的水電辦證費2萬元也未交付,故不能給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22日,天恒公司與張**簽訂聯合建房合同書,約定張**將自己所屬的位于南黎西路南側,北臨鄉村路、南臨朱勝利、東臨鄉村路、西臨張新立,面積約234平方米的一塊土地作為投資聯合開發住宅樓所屬土地,張**負責將土地使用權及有效使用權證交給天恒公司,張**應協助天恒公司辦理聯合建房所屬的勘驗、規劃、水、電、氣、房產證及公共設施等事宜。辦理費用由天恒公司承擔,每戶房產分割只限一套,聯合住宅樓竣...(本文書還有121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