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辯稱,在這場糾紛中自己也受傷了,原告也應賠償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定,原、被告即是同村村民,又是朋友關系。****年**月22日下午14時許,原、被告一起到朋友家吃完喜酒后共同乘坐一輛車回家,當時二人各飲白酒在4兩至八兩之間。當車開至被告家附近時,二人在車中發生口角,于是原、被告二人在車中開始用拳頭互毆,后經法醫鑒定原告構成輕微傷。原告受傷后立即前往淮北礦工總醫院眼科、耳鼻喉科住院治療,診斷為右眼球挫傷、右眼眉弓皮膚撕裂傷、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實際住院25天,共花費醫療費***.59元。****年**月21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石臺派出所依法作出對原告行政拘留5日,對被告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至今,原告未獲得被告任何賠償費用。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對...(本文書還有115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