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辯稱:在本案中,涉案的糾紛已經一審、二審認定,我不存在違約行為,沒有交房的義務,張**的起訴是重復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06年,余**、周某甲將土地與產權交于張**開發,房屋建成后,余**分得淮北市相山區某室房屋1套。****年**月17日張**將上述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后因周某甲占用該房屋,余**無法使用,并且存在其他問題,在此種情況下,張**與余**于****年**月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余**將其分得的上述房屋出賣給張**,房屋價款為28萬元。合同同時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該房屋產權屬于張**,如因產權問題與周某甲發生的任何糾紛由余**全權負責并承擔相關責任,與張**無關。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定金5000元,剩余房款按付款協議...(本文書還有86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