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訴被告于*、中國太平洋*****中心支公司機動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屈**的法定代理人屈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杰、中國太平洋*****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等6098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年**月3日16時許,原告駕駛兩輪電動車順s2ll省道自北向西南行駛至鄲城縣頭時,撞在被告于*停放在公路西側的豫p×××××小型普通客車上,造成原告嚴重受傷及電動車損毀的交通事故。經鄲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21020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豫p×××××小型普通客車方于...(本文書還有203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