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商丘**餅店(以下簡稱多禾餡餅店)因與被上訴人商丘**公司(以下簡稱吳良材眼鏡)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25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年**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多禾餡餅店的委托代理人萬繼先、武卓鵬,被上訴人吳良材眼鏡的委托代理人秦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劉**、多禾餡餅店提起上訴稱,1.上訴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原審判決兩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系主體認定錯誤。涉案租賃合同由劉**父親劉吉平簽訂,合同簽訂后,案外人劉吉平將案涉房屋交給上訴人劉**管理使用,要求上訴人承擔房屋租金,無相關法律依據。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系劉吉平和吳良材眼鏡,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上訴人有權向劉吉平主張權利,且已付的租金均由劉吉平支付。2.個體工商...(本文書還有362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