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銀***田分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莆田分行”)與被告余**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交通銀行莆田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碧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余**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交通銀行莆田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余**立即償還交通銀行莆田分行貸款本金***.89元,及自****年**月2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按照基準利率上浮40%即年利率6.65%計算,罰息、復利按照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2.余**承擔交通銀行莆田分行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000元;3.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由余**承擔。事實和理由:****年**月26日,余**向交通銀行莆田分行提交了《太平洋個人借記卡綜合申請書》,申請開通交通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簽約卡號為6222××××7000。同日,雙方簽署了《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子銀行服務協議》,約定交通銀行莆田分行通過交通銀行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本文書還有336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