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辯稱,雙方原系情人關系,從2013年端午節前后到2014年底分開。期間其有向石**借款40000元,兩人共同生活開支80000元,共120000元,分手時口頭承諾按150000元償還給石**。借條形成過程是,2016年其和朋友在山東合伙的手機店開業當天,石**過來催討借款,其只好當場給付10000元和一部折價6000元的手機,并書寫借條,約定欠款134000元。借條書寫后第二個月,其按借條約定償還了10000元,但已忘記轉賬方式是支付寶還是微信。后因店鋪效益較差導致沒有按期償還。借條書寫之前,石**到福建旅游,其也開支了10000元,并給付了現金和禮物約10000元;雙方共同生活18個月期間,每月開支2000元,該筆費用應當扣除??鄢鲜鲑M用后,其實際尚欠石**28000元。請求按60000元分期償還。
石**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1.石**與沈**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雙方主體適格的事實;2.《借條》一份,欲證明*...(本文書還有213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