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寶雞市澤****責任公司在該案訴訟過程中向該院提交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2017)陜0322民初2144民事調解書及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陜中金司鑒中心(2018)文鑒字第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稱喬**偽造其公司公章與多人發生高利貸借貸糾紛,該案亦系喬**偽造公章的高利貸借貸行為引起,該案涉嫌刑事犯罪,故要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喬**陳述稱:****年**月期間,案外人張波為其提供高利貸借款,靳**支付其中部分借款本金,因案外人張波、靳**等提出需其為上述高利貸借款提供擔保,其遂偽造寶雞市澤****責任公司的公章,與靳**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以偽造的寶雞市澤****責任公司公章加蓋《委托支付申請》,收取了靳**的涉案款項。因該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本文書還有753字未顯示)